摘要:有人将新中国成立以来的民族政策划分为“第一代”与“第二代”两个时期。本文借由这一分析框架,考察十八大前后民族政策在理论基点、制度重心、实践逻辑等方面的结构性变化,揭示新时代民族工作从差异性保障向共同性建构转型的内在规律。研究发现,“第二代民族政策”并非对“第一代”的简单否定,而是在继承与发展的基础上实现了民族工作重心的历史性迁移。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提出,标志着民族工作从以制度平等为核心的第一阶段,迈向以精神凝聚与治理现代化为核心的第二阶段。这一演进过程蕴含了坚持党的领导、坚持问题导向、坚持守正创新等基本规律,构成了一个逻辑严密、层次分明的理论体系。
关键词: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民族工作;两代民族政策;理论创新;实践经验
中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统一多民族国家,民族问题是关系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经济发展、人民幸福的重要问题。新时代,处理好民族问题、做好民族工作,是推进民族团结进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动国家治理能力与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作为南开大学在读本科生,2025--2026学年第二学期,选修了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的《世界民族问题》课程,学习了世界各国处理民族问题的相关知识和经验教训,接受了社会科学研究方法的一些训练。按课程大纲要求和老师提点,笔者选取了新时代民族工作研究作为课程论文主题,试图梳理政策、结合数据,对十八大以来我国新时代民族工作的理论创新与实践经验进行体系化学理化初探。
一、民族政策的演进与连续性:从“第一代”到“第二代”
学术界有一种观点认为,新中国成立以来的民族政策可以划分为两个时期,分别称为“第一代民族政策”与“第二代民族政策”。这一划分最早见于胡鞍钢、胡联合在《新疆师范大学学报》上发表的论文,他们对既往的民族政策进行了概括性总结,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第二代民族政策的构想。尽管这一划分并非官方规范表述,但作为一种分析框架,它确实在相当程度上揭示了民族政策在不同历史阶段的重心差异。
从政策演进的实际脉络来看,以2014年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为标志性节点,民族工作在理论指导、政策取向、实践方式等维度上确实呈现出显著变化。这种变化不是工作层面的局部调整,而是涉及价值基点、制度逻辑、治理范式等多重维度的结构性转型。
从国际比较的视野审视,民族国家建构大致存在两种理论模式:“大熔炉”模式(Melting Pot)与“大拼盘”模式。这两种模式在我国民族政策的演进中具有重要的参照价值。
“大拼盘”模式以苏联和南斯拉夫为典型代表,其理论渊源可以追溯至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民族自决理论。该理论要求各少数民族享有自决权,在此基础上实行联邦制,允许各民族“独立建国”并充分保障其合法权益,继而通过国际主义实现联合。在这一理论指导下,苏联和南斯拉夫均将国内各少数民族地区以民族共和国形式建立为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加盟共和国。各加盟共和国拥有自己的中央与地方政府、独立的法律体系乃至武装力量,在此基础上组成联盟国家。然而,这种联邦体制本身就蕴含着深刻的制度风险——各加盟共和国拥有随时退出的法定权利,这为分裂势力提供了法理依据。由于各共和国独立性较强,人员流动、文化交流和经济联系一旦失去强大的联盟中央进行统筹协调,便迅速陷入部门化与地方化的泥潭。苏联后期正是在这种制度逻辑下走向解体的。
“大熔炉”模式则以美国为典型代表,强调将来源不同、文化各异的群体置于共同环境中,通过长期相互接触,汲取彼此优秀成分、摒弃不合时宜的内容,最终融合成一个新的民族整体。这一理念在当代中国民族政策中也有其独特体现——“中华民族”(Chinese Nation)概念的提出与深化,正是以“国族”层面统摄国内各民族,将56个民族定位为中华民族这一更大共同体中的组成部分。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第一代”与“第二代”之间不是替代或断裂的关系,而是继承与发展的关系。从“两个离不开”到“五个共同”,从民族平等的基本原则到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战略主线,一条贯穿始终的红线是对民族平等、民族团结根本立场的坚守,以及对保障各民族合法权益、推动民族交往交流交融这一基本方向的持续遵循。第二代民族政策正是在第一代所奠定的制度基础之上,针对新形势新挑战所作出的创新性发展。
中国的民族政策既不是简单的“熔炉”式同化,也不是松散的“拼盘”式联合,而是在坚持中华民族统一性的前提下,尊重各民族文化特点、保障各民族合法权益,通过交往交流交融逐步增进共同性的辩证发展路径。第一代民族政策更多地侧重保障各民族的差异性权利,在制度设计上接近于对“多元”的强调;而第二代民族政策则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核心,更加强调在尊重多元基础上的“一体”建构。这一转变,在某种意义上构成了从“多元分治”向“多元一体”纵深推进的转型。
二、十八大以前的主要政策与实践
(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思想渊源与宪法基础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为第一代民族政策的核心制度载体,其思想渊源可以追溯至新中国成立初期。虽然《民族区域自治法》直至1984年才正式颁布,但其所体现的基本原则和制度理念,在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已有明确体现。1957年青岛民族工作座谈会是这一制度形成过程中的重要节点,周恩来总理在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系统阐述了民族区域自治的制度逻辑与政策方向,成为指导这一时期民族工作的重要文献。
从理论渊源来看,中国共产党在民族问题上的基本立场深受马克思列宁主义民族自决理论的影响。毛泽东在《新民主主义论》《论联合政府》《论人民民主专政》等著作中多次论及民族问题,其基本判断是:国家消亡了民族才消亡,阶级最终消亡之后才能进入共产主义社会。据此逻辑,在国家依然存续的历史阶段,民族工作始终是不可或缺的重要工作。然而,中国共产党在继承民族自决理论的同时,根据中国大散居、小聚居、交错杂居的民族分布现实,对这一理论进行了创造性转化——放弃了联邦制框架下的“民族自决—独立建国”路径,代之以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相结合的制度设计。其制度要义在于:一个民族自治地方不可能只居住单一民族,其他民族同样可以享有自治权利——民族自治以“人”为核心,区域自治则以“权”为依托,两者有机结合,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二)第一代民族政策的核心特征
第一代民族政策以《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颁布实施和民族区域自治机关的普遍建立为制度标志,其核心任务是保障各少数民族的政治权利,构建平等团结的民族关系。这一时期的政策取向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特征:
第一,以差异性为导向的制度设计。在法律和政策层面,通过民族识别工作明确民族身份,在此基础上建立民族区域自治机关,赋予少数民族在政治代表权、文化自治权等方面的特殊权利。这一制度设计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具有必然性和进步性,有效地保障了少数民族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参与权和代表性。
第二,以帮扶性为特征的政策语言。政策话语中强调汉族作为大民族“对不住”小民族、“要向小民族赔不是”“要还债”等表述,反映出一种以历史补偿为核心的政策逻辑。在此基础上,一系列针对少数民族的特殊政策相继出台,包括高考加分、招工招考优惠、特定地区的“三个60%”征兵政策等,形成了一套以差别化待遇为手段的权益保障体系。
第三,以文化独特性为侧重的价值取向。在文化教育领域,大力支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文化传统的保护与发展,而对于汉族文化则相对采取保留态度。在司法实践中,“两少一宽”政策(少捕少杀、从宽处理)体现了结合民族区域文化特色进行灵活裁处的治理思路。
(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体现
在 政治层面,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载体是自治机关。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和政府即为自治机关。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当地的民意代表机关,通过选举产生政府,政府行使自治权。在这一制度安排中,党中央保留了对关键权力的集中统一领导:党委系统受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司法权与检察权始终掌握在中央手中,法院和检察院不隶属于地方自治机关;政治协商会议作为全国统一的协商民主平台,同样不属于自治机关序列。此外,民族自治地方依法享有颁行单行法规和自治条例的权力,在不妨碍中央统一领导的前提下,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例如西藏、新疆等自治区均颁布了符合本地特点的相关条例。
在经济层面,民族自治地方享有比一般行政地方更大的自主权,能够根据本地实际制定产业发展政策,照顾当地风俗习惯和生活习惯,发展特色产业,甚至对中央的工业计划进行局部调整。这种制度安排赋予了民族地区与中央“讨价还价”的博弈空间,在一定时期内有效调动了地方积极性。
(四)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成就与问题
在这一制度框架下,民族地区在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取得了显著成就。以新疆、西藏、内蒙古、广西、宁夏及西南各少数民族聚居区为代表,民族地区的经济增长率长期保持较高水平,基础设施投资力度持续加大,人类发展指数稳步提升,受教育率大幅提高,文盲率显著下降。这些成就充分证明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保障少数民族权益、维护边疆稳定、促进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方面的历史性贡献。该制度有效阻止了外国帝国主义和国内反动派的分裂图谋,维护了国家统一大局,团结了少数民族上层人士,充分调动了各民族投身社会主义建设的积极性。
然而,在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时,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实践中也暴露出若干深层次问题。
其一,制度成本与利益壁垒问题。 民族自治地方在享受经济自主权的同时,也在某种程度上形成了利益壁垒。一些先进的投资、技术和管理经验难以进入,优质资源无法惠及全体人民,导致民族自治地区的发展水平在相当长时期内滞后于全国平均水平。沿海地区与内陆民族地区之间的发展差距不仅未能有效缩小,在部分时期甚至有所扩大。
其二,民族团结教育的形式化倾向。 在强调自治的同时必须强调团结,这是凝聚全中国的内在要求。然而,在实际工作中,民族团结教育长期停留在口号宣传和标语张贴层面,缺乏细化的制度支撑。在干部选拔、征兵政策、招生政策、文化教育政策乃至经济工作条例中,民族团结的要求未能有效转化为可操作的具体规定,导致民族团结教育难以落到实处,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流于形式。
其三,干部队伍建设的不足。由于相关要求未能充分细化和制度化,在部分民族地区的党和政府机关中出现了“两面人”——当面一套、背后一套的现象,严重影响了民族政策的贯彻执行效果。
上述问题的存在,归根结底反映了边疆民族地区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水平不足。进入数字化、智能化的时代,边疆治理在很大程度上仍然沿用“手工业”甚至“电气化”时代的治理方式,难以适应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迫切要求。治理理念的滞后、治理工具的单一、治理人才的匮乏,共同构成了制约民族地区长治久安的深层结构性因素。这也正是十八大以来民族工作必须实现系统性变革的现实动因。
三、理论创新: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体系化建构
(一)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时代背景
任何一种重大理论的提出,都有其深刻的时代背景和明确的问题意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这一理论命题的提出,同样根植于民族工作实践中的成就与挑战、经验与教训。
1、跨越式发展的伟大成就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建立与完善,为民族地区的发展提供了根本的制度保障。在这一制度框架下,原本处于封建社会、奴隶社会乃至原始社会不同发展阶段的中国各少数民族,实现了社会形态的“一步跨千年”——直接进入社会主义社会。这一历史性跨越,使各民族群众在短短数十年间享受到了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政治民主的时代红利,生活水平得到显著提高。民族地区的经济增长率长期保持较高水平,基础设施投资持续加大,受教育率大幅上升,文盲率显著下降。这些成就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历史合理性和现实有效性的有力证明。
2、制度运行中的突出问题
然而,在充分肯定成就的同时,也必须正视第一代民族政策在实践中暴露出的深层次问题。这些问题集中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制度设计上的片面性倾向。 在制度设计和工作方法上,一定程度上存在片面强调差异性、片面强调维护少数民族权益的倾向。这种“为了差异而强化差异”的做法,在客观上产生了人为制造和固化民族隔阂的非预期后果——“差异性”从自然的客观存在,变成了需要刻意维护和彰显的政治符号,导致“民族边界”在某些领域被不断强化,而“共同体纽带”则相对弱化。
其二,三股势力的滋生与蔓延。 在上述制度倾向的作用下,加之境外敌对势力的渗透与利用,暴力恐怖势力、极端宗教势力、民族分裂势力(即“三股势力”)在部分地区滋生蔓延。藏独、疆独等分裂势力的活动日益猖獗,泛民族主义和地方民族主义思潮有所膨胀,对国家安全和边疆稳定构成了直接威胁。
其三,经济社会发展差距的拉大。 尽管民族地区自身纵向比较取得了长足进步,但与东部沿海地区横向比较,东西部差距、沿海与内陆差距、汉族与少数民族聚居区之间的发展差距不仅未能有效缩小,在部分领域甚至呈现出扩大的趋势。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日益突出,成为制约民族关系和谐、影响中华民族凝聚力的重要结构性因素。
上述问题的存在,深刻揭示了一个根本性的矛盾: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保障各民族“多元”发展方面取得了历史性成就,但在凝聚“一体”方面却面临着越来越大的挑战。当“多元”的保障开始侵蚀“一体”的基础时,民族工作就必须在理论上做出回应、在实践中寻求突破。
正是在这一背景下,习近平总书记以深邃的历史洞察力和强烈的现实责任感,提出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这一重大理论命题。这一命题的提出,不是对既有民族政策的否定,而是对实践中暴露出的问题的系统性回应;不是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替代,而是对这一制度的完善与发展;不是对各民族文化的轻视,而是对各民族文化在更高层面上的整合与升华。其根本指向,是在充分肯定各民族权利和特色的前提下,通过增进共同性来凝聚国家认同、维护国家统一、促进民族团结、实现共同繁荣。
(二)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理论渊源
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理论建构,植根于多重思想资源与历史经验的深厚土壤之中。
其一,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的边疆治理智慧与“大一统”理念。 中华文明在数千年延续中形成了独特的“天下观”和“大一统”传统。尽管古代中国没有现代意义上的“民族”概念,但“华夷之辨”从来不是固定不变的种族界限,而是以文化为标准的动态区分——“夷入华则华之”,只要接受中华文化,便可融入华夏共同体。这种以文化认同而非种族血缘作为群体归属标准的传统,为今天“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建构提供了深远的历史文化基因。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中华文明具有突出的统一性,从根本上决定了中华民族各民族文化融为一体、即使遭遇重大挫折也牢固凝聚。”这一论断精准揭示了“大一统”理念在当代民族工作中的深远价值。
其二,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民族问题的基本理论。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民族问题与阶级问题、国家问题的关系有着深刻论述。在民族自决与民族平等的理论框架中,马克思主义既反对民族压迫,也反对狭隘的民族主义,主张在民族平等基础上实现无产阶级的国际联合。这些基本原理为中国共产党的民族工作提供了理论基础。然而,中国共产党并非机械地照搬马列主义民族理论中的“民族自决—联邦制”框架,而是根据中国“大散居、小聚居、交错杂居”的民族分布现实,对其进行了创造性转化——放弃了联邦制路径,代之以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其三,毛泽东思想中的民族区域自治探索。 毛泽东在《新民主主义论》《论联合政府》《论人民民主专政》等著作中多次论及民族问题。其基本判断是:国家消亡了民族才消亡,阶级最终消亡之后才能进入共产主义社会,因此在国家依然存续的历史阶段,民族工作始终是不可或缺的重要工作。新中国成立后,以毛泽东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将民族区域自治确立为国家基本政治制度,并在1954年宪法中予以确认。1957年青岛民族工作座谈会上,周恩来总理系统阐述了民族区域自治的制度逻辑,标志着这一制度从理论构想走向制度化实践。这些探索奠定了第一代民族政策的基本制度框架。
其四,新时代的重大原创性贡献。 习近平总书记站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前途命运高度,在继承前人思想成果的基础上,结合新时代民族工作面临的形势与挑战,创造性地提出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这一重大命题,并系统阐发了“十二个必须”“四个共同”“五个认同”等核心内容,将中国共产党对民族工作规律的认识提升到了一个全新的高度。
(三)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理论内涵
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理论内涵,不是若干口号或概念的简单罗列,而是一个具有内在逻辑层次、相互支撑的完整体系。通过对习近平总书记历次中央民族工作会议、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等重要讲话的系统梳理,可以将这一理论内涵划分为概念前提与四个逻辑层次。
1、概念前提:从“民族”到“中华民族”再到“中华民族共同体”
要准确理解“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这一重大命题,首先需要对核心概念进行学理辨析。
- “民族”概念的西方渊源与演进。 现代汉语中的“民族”一词,其概念内涵深受西方学术传统的影响。在西方话语体系中,与“民族”对应的概念主要有两个:一是“nation”,强调政治属性和国家边界,指向拥有主权或追求主权的政治共同体;二是“ethnic group”,强调文化属性和血缘纽带,指向共享语言、习俗、历史记忆的文化群体。两者的紧张关系构成了西方民族理论的核心问题。
- “共同体”理论的学术渊源。 “共同体”概念源于西方社会学,德国社会学家滕尼斯(Ferdinand Tönnies)在1887年出版的《共同体与社会》一书中,首次对“共同体”与“社会”进行了经典区分。在滕尼斯看来,共同体是基于血缘、地缘和精神纽带形成的有机联合体,成员之间具有天然的归属感、信任感和相互依存关系;而“社会”则是基于理性算计、契约关系和利益交换形成的机械联合体。尽管滕尼斯的理论有其特定的西方语境,但由于人类天然具有社会性,任何人群在长期共同生活中都会形成不同程度的共同体意识,因此“共同体”这一概念本身就蕴含着超越特定文化背景的普遍性——它为理解中华民族的形成与凝聚提供了有益的理论资源。
- 应对第三次民族主义浪潮的中国方案。 近代以来全球范围内先后经历了三次民族主义浪潮。第一次民族主义浪潮大致发生在16至17世纪,伴随着欧洲民族国家的兴起,英国、法国、德国、俄国等先后完成了从封建王朝国家向现代民族国家的转型。第二次民族主义浪潮发生在19世纪,随着资本主义在全球的扩张,民族自决意识在欧洲多地普遍觉醒。第三次民族主义浪潮则出现在20世纪,尤其是在两次世界大战前后,一大批古老的多民族封建帝国在这一浪潮中纷纷解体,分裂为众多单一民族国家,大量人口因此流离失所,民族矛盾与边界冲突至今仍在世界多地持续发酵。
近代中国同样面临着这第三次民族主义浪潮的巨大冲击。当“民族自决”的浪潮从欧洲席卷至东亚时,这个有着数千年“天下”观念和“大一统”传统的古老帝国,面临着被民族主义浪潮瓦解的严峻挑战。正是在这一历史关头,梁启超先生于1902年前后创造性地提出了“中华民族”这一概念。这一概念的提出具有深远的战略意义:它在一个以“汉族”为主体的多民族帝国中,构建了一个能够统摄境内所有民族的更高层次的认同框架——“中华民族”不再等同于“汉族”,而是涵盖中国境内一切民族的最大共同体。这一概念建构本身就相当于设置了一道抵御民族分裂主义的思想“防火墙”:当“民族自决”的逻辑试图将中国分割为若干单一民族国家时,“中华民族”作为一个统一的、不可分割的政治民族概念,为国家统一提供了坚实的观念屏障。更重要的是,“中华民族”概念的提出,本身就是一种“以子之矛攻子之盾”的智慧运用——它以西方民族主义的话语体系回应了西方民族主义的冲击,用“中华民族”这一“nation”层面的概念,回应了“民族自决”理论对中国国家统一的挑战。
- 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时代内涵。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这一重大命题。“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概念是在“中华民族”概念基础上的进一步发展与深化,其核心创新在于“共同体”这三个字。如果说梁启超的“中华民族”概念侧重于在政治层面回答“我们是谁”的问题——通过创建一个涵盖各族的上位概念来实现国家认同的统合;那么“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则进一步从社会学和心理学层面回答了“我们为什么是一体的”以及“我们如何感受和维系这种一体性”的问题。“共同体”一词的引入,意味着中华民族不仅是一个政治法律意义上的国家民族,更是一个具有深厚情感纽带、共同历史记忆、共享价值观念和共同命运关切的有机联合体。
2、历史根基:“四个共同”
“四个共同”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中华民族历史观的集中概括,构成了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历史根基。这一表述系统回答了“中华民族从哪里来”这一根本问题:各民族共同开拓了辽阔的疆域——从秦汉至明清,中华版图的形成是多民族共同参与的历史过程;各民族共同书写了悠久的历史——中国历史不是单一民族的历史,而是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历史;各民族共同创造了灿烂的文化——中华文化的丰富性与多样性,源于各民族的集体创造与相互滋养;各民族共同培育了伟大的精神——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是各民族在长期共同奋斗中熔铸而成的。
“四个共同”的确立,从根本上回答了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的历史合法性:中华民族不是近代人为建构的产物,而是在数千年历史演进中自然形成的命运共同体。这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历史依据,也是“多元一体”格局的历史证明。没有这个历史根基,共同体的现实建构就缺乏合法性基础。
3、本质规定:“十二个必须”
如果说“四个共同”回答的是“我们从哪里来”的历史之问,那么2021年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提出的“十二个必须”,则系统回答了“我们要做什么、怎么做”的理论之问和实践之问。
“十二个必须”系统概括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重要思想的核心内容,构成了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理论的本质规定层。它是整个理论体系中结构最完整、层次最分明的部分,可以从功能上划分为四个逻辑层次:
第一,历史方位层。 “必须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高度把握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的历史方位”,这是“十二个必须”的首要命题,回答的是“民族工作处于什么样的历史坐标”这一根本问题。它将民族工作从局部性的社会政策提升到了关乎民族复兴全局的战略高度。
第二,目标方向层。 “必须把推动各民族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共同奋斗作为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的重要任务”“必须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的主线”,这两条共同构成了民族工作的目标体系——近期目标是推动各民族共同走向现代化,长远目标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实现一切目标的总抓手就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这个“纲”。
第三,原则方法层。 “必须坚持正确的中华民族历史观”“必须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必须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必须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必须促进各民族广泛交往交流交融”——这五条构成了民族工作的原则与方法体系:正确的历史观提供了认识论基础,民族平等提供了价值论前提,民族区域自治提供了制度论保障,构筑共有精神家园提供了文化论支撑,交往交流交融提供了实践论路径。
第四,政治保障层。 “必须坚持依法治理民族事务”“必须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必须坚持党对民族工作的领导”“必须高举中华民族大团结旗帜”——这四条构成了民族工作的政治保障体系。依法治理提供了治理方式的规范保障,维护国家安全提供了外部环境保障,党的领导提供了政治领导保障,党管干部提供了组织力量保障。
这一功能划分揭示出“十二个必须”是一个从历史方位→目标方向→原则方法→政治保障逐层递进的完整体系。四个层次之间方位决定目标,目标决定路径,路径呼唤保障,保障巩固方位,形成了一个首尾相接的理论闭环。
4、价值共识:“五个认同”
如果说“四个共同”提供的是历史依据、“十二个必须”提供的是理论框架,那么“五个认同”则是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价值共识层——它回答的是“共同体成员应当在什么层面上达成精神共识”的问题。
“五个认同”即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这五个维度之间存在清晰的内在逻辑递进:对伟大祖国的认同是最基础的政治认同,它划定了国家边界;对中华民族的认同是民族归属认同,它确立了民族身份;对中华文化的认同是文化归属认同,它安顿了精神家园;对中国共产党的认同是政治领导认同,它明确了领导核心;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是道路认同,它锚定了发展方向。五个维度从有形到无形、从具体到抽象、从历史到现实,层层递进、步步深入,构成了一个完整的政治认同体系。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深刻指出的,“文化认同是最深层次的认同”。“五个认同”实现了一个关键的逻辑跨越:从对“各民族”各自文化的尊重与保护,上升到对“中华民族”整体文化的认同与归属——这正是第一代政策“差异性导向”与第二代政策“共同性导向”在价值层面的根本区别。
5、实践指向:“石榴籽”
理论最终要指导实践。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促进各民族像石榴籽一样紧紧抱在一起”这一形象化表述,以及“促进各民族广泛交往、全面交流、深度交融”的政策要求,共同构成了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实践指向层。
“石榴籽”的比喻蕴含了深刻的“多元一体”哲理:石榴是一个完整的果实,每一粒籽既保持相对独立又紧密相连,共同组成一个有机整体。这一意象与“十二个必须”中“正确把握共同性与差异性关系”的方法论要求高度一致——既承认差异性的客观存在,又强调共同性居于主导地位。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则是“石榴籽”状态得以实现的实践路径。交往是前提,交流是深化,交融是目标。三者构成一个层层递进的逻辑链条,最终达到“你中有我、我中有你、谁也离不开谁”的理想格局。
综合以上分析,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理论内涵呈现出清晰的层次结构与逻辑链条:“四个共同”奠定历史根基——“十二个必须”构建本质框架——“五个认同”凝聚价值共识——交往交流交融指明实践方向。四者构成一个从“历史→理论→价值→实践”的完整逻辑闭环:以“四个共同”确立历史正当性,以“十二个必须”构建理论系统性,以“五个认同”凝聚价值共识性,以交往交流交融落实实践操作性。四个层次相互支撑、层层递进、循环深化,共同构成了一个体系完整、逻辑自洽的理论框架。
四、制度与实践创新
(一)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新举措
制度的生命力最终要落到人身上,而抓“关键少数”正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一条重要逻辑线索。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有效运转,归根到底取决于各级党组织和各族干部的政治素养、能力水平与作风状态。党中央明确提出“民族工作能不能做好,最根本的一条是党的领导是不是坚强有力”,把加强党的建设作为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根本保障,形成了“抓党建促民族团结、抓干部促制度落实”的鲜明导向。
在政治建设方面,党中央把“关键少数”的政治能力摆在首位,确立了民族地区干部“维护党的集中统一领导态度特别坚决、明辨大是大非立场特别清醒、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行动特别坚定、热爱各族群众感情特别真挚”的“四个特别”标准,并将其作为选拔、培养和考核的根本标尺。各地普遍将相关重要论述列入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必学内容,作为党校主体班次的硬指标,并通过出台领导干部政治素质考察办法、严格执行“凡提四必”等方式,对政治上不合格的干部实行“一票否决”。在干部队伍建设方面,民族地区从“有没有”转向“优不优”,形成了精准选育、靶向赋能、优化结构、暖心激励的全链条机制。一方面突出选优配强“一把手”,统筹做好少数民族干部、年轻干部、女干部和党外干部的培养选拔;另一方面通过挂职交流、专业化培训和基层墩苗等方式为干部赋能,同时健全容错纠错机制和干部能上能下实施细则,以“下”的压力倒逼担当,并着力解决基层干部夫妻两地分居、周转房等急难愁盼问题。
如果说领导干部是“关键少数”中的“关键”,那么基层党组织就是制度落地的“最后一公里”。十八大以来,民族地区基层党组织建设实现了从“有形覆盖”到“有效覆盖”的跃升。各地分领域推进基层党组织建设,深化边疆党建长廊建设,构建起系统化布局、分领域推进的党建引领基层治理工作体系。通过广泛开展“干部牧民大结亲”“敲门行动”等活动,推动党员与群众结对认亲,并建设“石榴籽”服务站、推行村级组织“大岗位制”等创新举措,推动各类服务资源下沉基层,实现了“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的治理效能。与此同时,各地通过一系列制度创新,将“关键少数”抓民族工作的责任固化为刚性约束。不仅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作为“一把手”工程,建立多级责任体系并写入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清单,还根据不同地区发展定位建立差别化考核机制,以分类考核、奖优罚劣激发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此外,中央明确提出加强基层民族工作机构建设和力量配备,确保党的民族理论和政策到基层有人懂、有人抓。
通过这一层层递进的“关键少数”抓手,党建工作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从文本上的制度安排,转化为各级干部的政治自觉和行动自觉,最终实现了从制度优势到组织优势、再到治理效能的有效转化,把组织力量切实转化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实际成效。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的宏大布局中,法治被确立为管长远、管根本的治国理政方式。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强调的:“我国是一个有十三亿多人口的大国,地域辽阔,民族众多,国情复杂。我们党在这样一个大国执政,要保证国家统一、法制统一、政令统一、市场统一……都需要秉持法律这个准绳、用好法治这个方式。”在民族地区,因地制宜制定法律法规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重要内容。民族区域自治法明确赋予了各民族自治地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进行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的权力。这些制度安排体现了统一与自治相结合、民族因素与区域因素相结合的基本原则。然而,全面依法治国要求的是法治的统一,要求的是地方与中央的统一。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维护国家法治统一,是一个严肃的政治问题。我国是单一制国家,维护国家法治统一至关重要。”这就意味着,在充分保障民族自治地方法定自治权的同时,必须坚决反对地方民族主义和大汉族主义两种错误倾向,确保国家法律法规在全国范围内得到一体遵行。正如总书记所要求的,“依法治理民族事务,确保各族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要坚持一视同仁、一断于法,依法妥善处理涉民族因素的案事件,保证各族公民平等享有权利、平等履行义务,确保民族事务治理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为此,党中央大力推进民族工作领域法律法规的立改废释工作,着力解决各地条例之间、地方性法规与上位法之间可能存在的冲突与混乱,推动民族事务法规制度与国家法律体系的有机衔接和协调统一。习近平总书记明确要求,“要把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落实好,加强对规范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相关法规和制度的研究”,“无论是出台法律法规还是政策措施,都要着眼于强化中华民族的共同性、增强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这一系列要求指向一个核心目标:在尊重差异、包容多样的同时,以法治手段不断增进共同性,将律令调教与中央的统一要求有机结合起来,使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法治轨道上更加成熟、更加定型。
这一法治化进程最突出的标志性成果,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制定与施行。该法于2026年3月12日由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26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30多年来第一部设置序言的法律,也是新时代民族领域第一部综合性、基础性法律,填补了我国民族工作领域立法的重大空白。正如权威解读所指出的,制定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的重大成果”,是“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从政策引领向法治引领跃升的标志性成果”,是“十八大以来完善民族工作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习近平总书记相关思想的集大成者”。该法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系统规定了构筑共有精神家园、促进交往交流交融、推动共同繁荣发展、保障与监督、法律责任等各方面内容,科学把握了共同性和差异性、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和各民族意识、中华文化和各民族文化、物质和精神这“四对关系”,将党的民族工作重大理论创新和实践经验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国家意志,实现了思想引领、理论指导、法治规范的系统贯通。该法与民族区域自治法并行不悖、有机统一,共同构成了新时代民族工作的法治基石。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强调的,“必须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国家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正确道路的一个重要制度保障。实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根本目的是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要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维护党中央权威,确保党中央政令畅通,确保国家法律法规实施,依法保障各族群众享受平等权利、履行平等义务,支持各民族发展经济、改善民生,实现共同发展、共同富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颁布,标志着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从政策引领向法治引领跃升,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的集大成者。该法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将“十二个必须”的核心要义转化为具体的法律规范,为新时代民族事务治理提供了根本遵循。
首先,该法将“五个认同”具象化为法律义务,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法律明确规定,国家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引导各族群众坚定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通过组织开展中国共产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中华民族发展史宣传教育,引导各族群众牢固树立正确的国家观、历史观、民族观、文化观、宗教观。同时,法律首次将“构筑共有精神家园”写入国家法律,要求树立和突出各民族共有共享的中华文化符号和中华民族形象,全面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贯穿教育全过程,从思想和文化根基上夯实民族团结之本。
其次,该法顺应各民族人口大流动、大融居的新态势,以法治方式促进各民族广泛交往交流交融。法律将“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从政策倡导上升为国家意志,明确要求推进互嵌式社区环境建设,完善各族群众共居共学、共建共享、共事共乐的社会条件。通过实施各族群众互嵌式发展计划、各族青少年交流计划、旅游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计划等“三项计划”,创造各民族全方位互嵌的社会结构,使各民族在交往交流交融中增进了解、加深感情,像石榴籽一样紧紧抱在一起。
再次,该法聚焦“四个共同”的中华民族历史观,以法治保障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法律序言深刻阐明了中国各族人民共同开拓祖国辽阔疆域、共同缔造统一多民族国家、共同书写辉煌中国历史、共同创造灿烂中华文化、共同培育伟大民族精神的历史事实,确立了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法理基础。在此基础上,法律第四章专章规定“推动共同繁荣发展”,要求国家贯彻新发展理念,支持民族地区融入国家发展战略,完善差别化区域支持政策,健全对口支援和东西部协作机制,着力解决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推动各民族共同迈向社会主义现代化,确保各族人民共享发展成果。
最后,该法坚持依法治理民族事务,构建了全链条的保障与监督体系。法律明确了党委统一领导、政府依法管理、统战部门牵头协调、民族工作部门履职尽责、各部门通力合作、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格局。同时,法律坚持“促进”与“约束”并重,既规定了民族团结进步创建、表彰等激励机制,也设立了明确的法律责任条款,依法打击破坏民族团结、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坚决反对一切以民族、宗教、人权等借口对我国实施的污蔑抹黑和渗透破坏,用法律武器构筑起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安定的坚强法治屏障。
(二)精准扶贫与民族地区发展
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深刻揭示,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在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伟大实践中,如果说加强党建和法治建设是巩固上层建筑的关键,那么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则是夯实经济基础的必由之路。正如邓小平同志所言“发展是硬道理”,发展中产生的问题只能在发展中解决。民族地区大多地处边疆,是西部大开发的主阵地,只有让各族群众的钱袋子鼓起来、生活好起来,才能从根本上夯实民族团结与边疆稳固的物质根基。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对西部大开发战略进行了全面深化与升级,扭转了过去一段时期内区域发展不协调的状况。以精准扶贫为切入点,国家不仅大幅提高了民族地区人民群众的整体生活水平,更通过产业扶贫等专项活动,有效整合了农村的土地与劳动力资源,推动了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的全面进步。这种以发展促团结的生动实践,在南北两大民族地区展现得尤为鲜明。
作为西北民族地区的典型代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在高质量发展中迈出了坚实步伐。2025年,新疆地区生产总值达到21462.14亿元,比上年增长5.5%。在产业发展方面,新疆的工业生产较快增长,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同比增长7.7%,其中制造业增加值同比增长11.2%。同时,新疆积极发挥区位优势,融入“一带一路”建设,全年旅客运输量达2.90亿人次,货物运输量11.16亿吨,快递业务量更是大幅增长39.2%。这些数据的背后,是新疆各族群众生活水平的稳步提升,2025年全疆城镇新增就业48.81万人,人均地区生产总值达到81574元。新疆正依托其能源与区位优势,将广袤的土地转化为发展的热土。
而在南方,贵州省则走出了一条以特色文旅和现代农业赋能乡村振兴的新路。截至2024年底,贵州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地区生产总值达6439.5亿元,较2020年增长1031.9亿元。贵州依托独特的民族文化与生态资源,推动旅游产业化实现新突破。2024年,黔东南、黔西南、黔南三个民族自治州共接待游客2.17亿人次,实现旅游总收入2374.91亿元。“村超”“村BA”等现象级活动不仅带动了文旅持续“出圈”,更让各族群众在家门口吃上了“旅游饭”。同时,贵州农业现代化稳步推进,2024年“三州”粮食产量达356.5万吨,农产品加工转化率约62%,茶叶、刺梨等特色产业蓬勃发展。
无论是新疆的工业与枢纽经济,还是贵州的文旅与现代农业,都是民族地区因地制宜、培育新兴产业的缩影。通过精准扶贫与乡村振兴的有效衔接,民族地区将资源优势转化为产业优势,彻底改变了过去“守着绿水青山受穷”的困境。与此同时,民族地区不断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向服务型政府转变,通过优化营商环境激发了全社会的内生动力。总而言之,通过西部大开发、乡村振兴以及“一带一路”建设的同频共振,南北民族地区实现了经济高质量发展与民生福祉改善的良性循环。这种以发展促团结、以发展保稳定的生动实践,正是新时代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最有力注脚。
如果说精准扶贫是解决温饱的“雪中送炭”,那么乡村振兴则是实现共同富裕的“锦上添花”。我国经济发展早已进入资本输出的新阶段,这种资本流动不仅体现在对外的“一带一路”倡议中,更体现在内部“东西互济”的战略布局上。在这一历史进程中,国家牢牢掌握着股票、基金、债券等金融工具,将其作为跨区域融资的“先手棋”;而在具体的产业落地中,则形成了“国企担当主力军、民企充当探路先锋”的生动局面。通过金融资本的倾斜、实体产业的转移以及“基建狂魔”式的硬件投入,国家正在从经济基础层面,将民族地区深度嵌入全国统一大市场乃至全球经济版图之中。在这场跨越山海的“双向奔赴”中,对口帮扶机制成为了资本与产业西进的核心载体。在过渡期,东部协作省份投入的财政援助资金中超六成用于产业帮扶,通过“东部企业+西部资源”“东部总部+西部基地”等模式,引导企业到西部地区投资高达7500多亿元,共建产业园区近800个。在这一过程中,国有企业发挥了无可替代的“主力军”作用,承担着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和战略性产业布局的重任。例如,中国南方电网在东西部协作中,将大电网的物理边界延伸至滇缅藏交界的独龙江乡,新建35千伏联网工程,让曾经抗风险能力受限的孤网运行地区拥有了“双电源”格局;广州港集团则发挥港铁联运优势,打通贵州至广州的物流大通道,累计完成空重联运量近2.7万标准箱。与此同时,民营企业则作为“探路先锋”,敏锐捕捉西部市场的潜力。在闽宁协作中,福建累计引导1600多家企业赴宁夏投资,实际到位资金超1000亿元,近6000家闽籍企业在宁夏稳定经营;在粤桂协作中,深圳罗湖区仅用五年时间就为百色隆林各族自治县引进了23家企业,实际到位投资额达22.42亿元。这些企业不仅带来了资金,更带来了东部成熟的运维手段、市场订单和产业链条,让西部的特色资源真正变成了“致富果”。伴随着资本的涌入,一场“基建狂魔”式的硬件升级在民族地区全面铺开。土木、水利、交通、桥梁等领域的超级工程,不仅重塑了西部的时空版图,更从根本上提升了公共服务水平。在交通动脉的打通上,新疆若和铁路的开通标志着世界首个沙漠铁路环线形成,让南疆彻底告别了不通火车的历史;在西南腹地,贵州与广东携手打造对接融入粤港澳大湾区的“桥头堡”,贵广高铁提质改造后,黔东南直达大湾区最快不到3小时,多条高速公路建成通车,形成了紧密的“3小时经济圈”。在水利与民生工程方面,广州港集团投入帮扶资金,在海拔2200多米的贵州威宁县板底乡安装了500多盏太阳能路灯,修建了7000多米进寨路、入户路和产业路,彻底照亮了彝族苗族同胞的回家路。在数字与能源新基建领域,宁夏建成了全国“万卡级”智算基地,“闽数宁算”将东部的算力需求与西部的绿电优势完美结合;在青海、甘肃、新疆,巨大的光伏板和风力发电机组通过特高压输电通道源源不断输往东部。这些基础设施的完善,极大地降低了物流与交易成本,让新疆的瓜果、云南的鲜花、贵州的茶叶能以最快的速度抵达东部餐桌。更为深远的是,这种“国企主力+民企先锋+基建先行”的模式,正在实现从“单向帮扶”向“互利共赢”的深刻转变。通过发行专项债券和设立产业基金,国家为西部大开发提供了巨额的资金“弹药”,仅2024年发行的用于置换隐性债务的专项债券规模就超过3万亿元,为民族地区的新基建腾出了巨大的财政空间。当现代化的5G信号覆盖了雪域高原,当复兴号动车组穿行在彩云之南,当东部的优质医疗教育资源通过互联网实时连接到西部边疆,这种硬件上的“无缝连接”带来了心理上的“零距离”。完善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让各族群众在日常生活中真切感受到了祖国大家庭的温暖与力量。这种看得见、摸得着的发展红利,不仅让老百姓的日子有了奔头,更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最坚实的物质基础,让“中华民族一家亲”的理念在高质量发展的道路上更加深入人心。
五、经验总结——十八大以来民族工作的基本规律
回顾党的十八大以来民族工作的伟大实践,从理论创新到制度完善,从经济发展到民生改善,中国的民族政策,中国共产党的民族工作从强调和保护民族区域特殊性的工作方式转变到了强调并维护中华民族大一统的共同体叙事。一系列历史性成就的取得并非偶然,而是遵循了一系列深刻的内在规律。这些规律既是过去工作的经验结晶,也是未来继续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遵循。
(一)坚持党的领导
党的领导是民族工作成功的根本保证,是民族地区发展进步的根本政治保证。十八大以来的实践雄辩地证明,只有坚持党对民族工作的全面领导,才能确保民族工作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前进。从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确立为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的主线,到提出“十二个必须”的系统性理论框架,再到将党的领导贯穿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完善的全过程,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为民族工作提供了强大的政治引领和组织保障。特别是通过确立民族地区干部“四个特别”的政治标准,将“关键少数”的政治能力摆在首位,确保了各级领导权牢牢掌握在忠诚干净担当的干部手中,从而将党的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切实转化为推动民族地区长治久安和高质量发展的治理效能。
(二)坚持人民至上
民族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始终是各族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无论是实施精准扶贫、打赢脱贫攻坚战,还是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促进共同富裕,其核心目标都是为了让各族群众过上好日子。十八大以来,国家通过东西部协作、对口支援、资本西进等一系列重大举措,引导超过7500亿元的企业投资进入西部地区,共建近800个产业园区,极大地促进了民族地区的产业发展和就业增收。从新疆地区生产总值突破2.1万亿元,到贵州“三州”旅游总收入超过2300亿元,再到独龙江乡实现“双电源”供电、威宁县板底乡亮起太阳能路灯,这些看得见、摸得着的发展成果,正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生动体现。正是这种将发展红利惠及每一位群众的务实举措,让各族群众在日常生活中真切感受到了祖国大家庭的温暖,从而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奠定了最坚实、最深厚的民心基础。
(三)坚持系统观念
民族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运用系统观念进行顶层设计和整体推进。十八大以来的民族工作,成功地将加强党的领导、完善法治保障、推动经济发展、构筑精神家园等多个维度有机统一起来,形成了协同发力的良好局面。一方面,通过加强党建和法治建设,巩固了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上层建筑;另一方面,通过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和大规模基础设施建设,夯实了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的经济基础。从若和铁路、川藏铁路等“基建狂魔”式的超级工程,到“东数西算”、特高压输电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再到《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出台,这些举措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等多个领域同步发力,实现了从“单兵突进”到“系统集成”的转变,有效解决了民族工作中长期存在的“一手硬、一手软”问题,形成了维护国家统一、促进民族团结、推动共同发展的强大合力。
(四)坚持问题导向
理论的生命力在于创新,而创新的动力源于对现实问题的深刻洞察与回应。十八大以来民族工作理论的重大创新,正是建立在直面并解决第一代民族政策在实践中暴露出的深层次问题基础之上的。针对过去工作中存在的片面强调差异性、民族团结教育形式化、以及“三股势力”滋生蔓延等挑战,党中央没有回避矛盾,而是以巨大的政治勇气和理论勇气,提出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这一重大原创性论断。这一理论创新,精准地回答了在保障各民族“多元”发展的同时,如何有效凝聚“一体”认同的时代之问。它不是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否定,而是通过增进共同性来完善和发展这一制度,从而有效应对了民族分裂势力的挑战,扭转了部分地区发展差距拉大的趋势,引领民族工作实现了从被动应对到主动引领的历史性转变。
(五)坚持守正创新
十八大以来的民族工作,生动诠释了“守正”与“创新”的辩证统一。“守正”,就是坚守民族平等、民族团结的根本立场,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这一基本政治制度,这是我们的“根”和“魂”。“创新”,则是根据时代发展和实践要求,在理论、制度、实践等层面进行创造性发展。从提出“中华民族共同体”概念,到系统阐述“四个共同”的历史观、“五个认同”的价值观,再到将“促进各民族广泛交往交流交融”从政策倡导上升为法律规范,这些都是理论创新的典范。而这些理论创新又迅速转化为生动的实践,如“三项计划”的实施、互嵌式社区环境的建设、以及从“输血式”帮扶到“造血式”协作的模式转变。这种理论创新指导实践创新、实践创新反哺理论创新的良性循环,确保了民族工作始终充满生机与活力,不断开辟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中国化时代化的新境界。
(六)坚持依法治理
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标志,也是新时代民族工作行稳致远的根本保障。十八大以来,民族事务治理实现了从主要依靠政策引导向更加注重法治引领的历史性跃升。这一转变的核心,是在充分保障民族自治地方依法行使自治权的同时,坚决维护国家法治的统一、尊严和权威。通过大力推进民族工作领域法律法规的立改废释,特别是制定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将“十二个必须”“五个认同”等党的主张和成功经验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国家意志,为新时代民族事务治理提供了根本的法律遵循。依法治理民族事务,意味着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一视同仁、一断于法,依法妥善处理涉民族因素的案事件。这不仅有效打击了破坏民族团结的违法行为,也用法治方式保障了各族群众的合法权益,将民族事务全面纳入了法治化轨道,为推进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了坚强保障。(张嘉禾 南开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010-69960698
2838403369@qq.com
